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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4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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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逃税的问题,虽然是这场官司的起因,但并不在这场官司争论的要点。本庭长也无法给予任何判决,不过在本庭长的协商下,控辩双方已经达成共识。

税务司将保证,不再有任何滥收契税的政策,同时尽量简化百姓办理契税的手续,本庭长也要再强调一遍,关于滥收税是属于违法行为,百姓若是遇到,应该保留证据,然后及时上皇庭申诉。

但同时,拒缴契税,也是属于违法行为,不过官府答应给大家一个补交契税的机会,并且决定在未来一年内补交亦或者新缴契税,都将减半,也就是说,百姓只需要缴纳百分之二的契税。

控方也答应,将会补交契税。

我们皇庭非常欣赏税务司和官府的保证,也决定给予一年的豁免期,在这一年内,税务司将无权追究任何人在任何时期签订白契的逃税责任,但是在一年以后,无论什么时候签订的白契,只要涉及逃税,一旦被税务司查到,我们皇庭也将会给予相应处罚,所以,我们还是希望大家尽快去税务司补交契税。”

从原则上来讲,应该是不具备的。但是我朝律法对于契约的两大原则都是继承唐律,其一,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。

其二,诸出举,两情合同私契。

这两大原则,表明政法不应轻易干预民间立契,其中就包括是否签订借贷契约的自由性;与何人签订借贷契约的自由性;借贷契约签订内容的自由性;借贷契约履行方式的自由性。以及签订契约的自愿性和平等关系。

任何契约如果违反这两大原则,必将不具备法律效力,比如说强制、胁迫、欺骗,等等。”

范镇、苏辙他们一听,顿时就傻眼了,这是我们商量的结果吗?

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,为何状告本庭长

以往张斐的判决,对于百姓而言,就如同久旱逢甘霖,总是能够得到掌声与鲜花,但是这一次判决,院内院外相对比较安静,这似乎也出乎许芷倩的意料,她不禁抬头看去,但见院外的百姓,都略显失望。

原因很简单,逃税不是地主的专利,百姓也逃税,尤其是这契税,因为对于百姓而言,这是比较好规避的税,而不像两税,只要你有户籍,基本上是逃不掉的。

要知道北宋土地交易是非常频繁的,如果仅限于地主之间的交易,也不可能这么频繁,也是有很多普通百姓,通过在工农商业方面的努力,赚得一点钱,然后去购买田地,契税也会加大百姓致富的难度。

你这又是夹带私货啊!

又听张斐继续言道:“基于这两大原则,我们再来审视白契的合法性,如果一份白契是被迫签订的,它将不具备法律效力,但是双方自愿签订的,符合契约的两大原则,那么它就将具有法律效力。

至于这白契违反税法,那就是属于逃税的问题,这与契约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毫无关系的。

官府可以追究当事人逃税的责任,但不能否定契约本身所具备的法律效力,正如控方所言,这将破坏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的原则。

本庭判定,控方胜诉,在不违反契约原则的情况,白契依旧具有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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